一、总则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受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申请。
二、缴存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自愿按照本办法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岁;
(二)具有本市户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证;
(三)在本市社保机构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四)无不良征信记录。
三、缴存登记
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户口簿或居住证;
(三)个体工商户需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四)两年个人征信记录;
(五)银行结算账户资料;
(六)社会保险缴存证明。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按如下程序办理缴存登记:
(一)填报《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登记表》(详见附件1);
(二)签订《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托管委托付款协议书》(详见附件2)。
四、缴存金额
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见角、分进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