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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燃气 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甬综执〔2021〕
时间:2021-09-15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综合执法(城管、建设)局,市公用事业指导中心,市燃气协会:

根据住建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精神,以及省建设厅有关贯彻实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管理

(一)许可发证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综合经营(储存、灌装、供应、机动车加气)、瓶装燃气供应经营、瓶装燃气机动车加气经营等城镇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燃气经营者)。

(二)发证部门和经营区域。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燃气经营者向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申请。杭州湾新区由当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市中心城区(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奉化区、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梅山保税区和宁波保税区等)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核发。

管道燃气的经营区域应与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所规定的特许经营区域相一致。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编号和有效期限。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印制,分为正本和副本,证书编号按照附件2的规定实施,有效期限为4年。副本中的燃气场站列表,应注明燃气经营者申请时所属的瓶装液化气储配站、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机动车加气站的有关情况。副本中的重大事项记录表,用于发证部门按照《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十七条规定记载燃气经营企业的重大事项变化。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和办结时间,按照省建设厅的规定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服务。燃气管理部门要提前介入、主动对接,做好燃气经营许可事项办理的服务指导工作,强力推动“最多跑一次”改革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