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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水利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划定宁波
时间:2019-07-12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及园区住建局(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鄞州区水利局,市供排水集团,市水务设施运行管理中心:

为切实加强已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与保护,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有关规定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42号)要求,结合实际,划定宁波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排水管道、具有排水功能的沟渠、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和污水再生利用设施、雨水传输滞蓄调蓄排放等海绵城市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等。

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是根据《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等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间距确定。

三、宁波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为

(一)城镇排水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为管道外壁2米范围内的区域。如遇特殊情况,可由项目建设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另行提出管线保护范围要求,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

(二)污水处理厂及出水管和排放口、雨污泵站、防汛应急排放口等设施的保护范围为围墙、护栏、警告牌、保护线以内的区域。雨水传输滞蓄调蓄排放等海绵城市设施的保护范围为护栏、警告牌、保护线以内的区域。

(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施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