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国开银行宁波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宁波(市)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宁波市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宁波分行,邮储银行宁波分行,宁波银行、东海银行、通商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宁波分行,省农信联社宁波办,各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宁波分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一)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资金监管账户。
(二)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的商业办公等不纳入预售部分,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相应资金保障措施的前提下,其对应的工程造价不纳入重点监管资金额度。
(三)《细则》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土地抵押担保贷款按照实际发放贷款余额的本息纳入预售资金监管。
(四)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包含已网签商品房预售合同价款中的应收账款(分期付款以及按揭贷款等)。
(五)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当以“保障项目竣工和交付”为原则,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满足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前提下,监管账户中实收资金超出本项目已完工部分工程款项的结余部分,可以用于其他支出。
二、商品房项目土地抵押担保贷款本息的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