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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甬政办发
时间:2023-04-12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21日    

 


宁波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应急组织体系

2.1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2.2 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2.3 基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

2.4 应急救援专家组

2.5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机制

3.2 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预案启动

4.4 现场指挥

4.5 现场处置

4.6 信息发布

4.7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5.3 恢复重建

5.4 奖励与责任追究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医疗卫生保障

6.3 交通运输保障

6.4 通信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资金保障

6.7 技术保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名词术语解释

7.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精神,健全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机制,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最大程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不良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市级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对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快速反应、信息公开,依法规范、科技支撑的原则。

1.5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级别。

1.5.1 特别重大(Ⅰ级)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2 重大(Ⅱ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3 较大(Ⅲ级)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4 一般(Ⅳ级)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应急组织体系

2.1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2.1.1 市指挥部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转为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市安委会作为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对事故发生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职责的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市指挥部(市安委会)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作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按照本预案启动、调整、终止应急响应;向省安委会和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2.1.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履行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能,承担市指挥部、市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原则上由市安委办转化,也可设在对事故发生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职责的市级部门。

2.1.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市委军民融合办:负责组织、协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等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协调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应急物资承储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开展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

(4)市经信局:负责指导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5)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教育系统校园安全和教学活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6)市科技局: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应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7)市民宗局:负责指导、协调各类宗教场所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8)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烟花爆竹燃放等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戒毒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9)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社会福利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引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协调相关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等事务。

(10)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协调市属监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1)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12)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协调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指导、协调技校、职业培训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3)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指导、协调地质勘查、测绘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区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工作。

(14)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5)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房屋市政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6)市交通局:负责指导、管理本系统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指导、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公路水路建设工程施工事故、港口事故、运输场站及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7)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工程施工事故及城市供水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水情等信息。

(18)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外农业机械作业事故及渔业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休闲渔船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农家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9)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协调商贸服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开展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管理工作。

(20)市文广旅游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重大文化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监督广播电视机构及其设施设备和本系统重要场所安全管理;指导、协调文化经营活动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涉及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指导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新闻报道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

(21)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卫生防疫和职业卫生工作;配合开展危险化学品中毒事故中有害物质的调查。

(2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23)市国资委:负责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参与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监管企业事故的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事故责任追究。

(24)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5)市体育局:负责抓好公共体育设施运行、经营活动、重要体育活动、体育高危险运动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好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26)市人防办:负责指导、协调公用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7)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协调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8)市能源局:负责配合做好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突发事件发生后石油天然气资源的调度及安全供应;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置协调、调查和总结评估工作。

(29)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和人员搜救等工作;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抓好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0)宁波军分区:负责组织所属民兵分队并协调驻甬部队,参加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工作。

(31)武警宁波支队: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参与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工作。

(32)市总工会:负责参与职工重大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工作。

(33)团市委:负责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引导团员青年职工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34)市妇联:负责协同有关部门维护女职工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35)宁波海事局: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海上搜救、船舶防台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区域水上交通事故、内河通航水域交通事故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6)市气象局:负责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37)国网宁波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电网设施设备的应急处置工作。

(38)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通信保障;组织、协调通信网络大面积断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9)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全市邮政快递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组织、协调邮政快递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0)民航宁波空管站:负责组织、协调民航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空运和物资、器械的空投保障工作。

(41)上海铁路局宁波车务段:负责组织、协调铁路运输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应急救援所需的铁路运输保障工作。

(42)市轨道交通集团:负责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运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3)宁波机场集团:负责宁波机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中未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其他成员单位,在应急状态下,应根据市指挥部(市安委会)的统一协调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对涉及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应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履行相关职责。必要时,可由市指挥部(市安委会)指定牵头部门。

2.1.4 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以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县级政府)成立以本级政府为主,有关单位、应急专家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涉及多个领域、跨县级政府行政区域,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做好抢险救援、医疗救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气象监测、环境应急、新闻发布等工作;设立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指挥官)由市指挥部任命,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指挥官)任命;在指挥长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人履行指挥长职责。

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时,下级政府设立的现场指挥部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部,在上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2.2 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县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可参照本预案应急组织体系,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和现场救援工作。

2.3 基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统筹协调相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风险排查,组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协助上级政府组织实施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4 应急救援专家组

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安委办)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牵头成立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分析事故原因、研判事故发展趋势、提供事故救援方案和决策咨询等工作。

2.5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落实预防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做好应急资源保障,编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与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机制

各地应运用数字化手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区域安全生产风险清单、台账及信息共享和动态更新公开机制,构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风险管控双重预防机制;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以及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资源保障情况,推进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工作,根据风险普查数据,确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风险管控重点区域,有针对性地制定事故防治对策,提升事故预防控制能力。

3.2 预警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