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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公示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0-06-30 浏览次数:

甬农发〔2020〕91号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功能区农业农村(渔业)主管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推动生产经营单位(指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渔船,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切实增强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动力,积极做好农业农村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根据《宁波市安委办关于推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公示制度的通知》(甬安委办〔2020〕21号)精神,现就推进全市农业农村领域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公示制度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是开展宣传,营造氛围。各区县(市)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要依托“安全生产月”活动,充分运用各类新媒体和传统媒体,大力宣传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承诺公示制度和主体责任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企业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公示制度工作的了解,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

二是分级实施,分类负责。按照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和“三个必须”的要求,市局相关处室统筹指导本领域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承诺公示工作,督促市级监管对象做好承诺公示,指导县级对口部门全面落实农业农村行业领域企业承诺公示。各区县(市)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督促所辖范围农业监管对象做好承诺公示。

三是加强指导,强化监督。各区县(市)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范围重点企业落实承诺公示情况的督查指导,检查承诺书相关数据是否符合实际,主要负责人是否签名,承诺书是否张贴贴在醒目位置等。

四是健全机制,规范管理。企业承诺公示每年进行一次,2020年承诺公示于9月底前完成,以后每年3月底前完成。各区县(市)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要将企业开展承诺公示情况纳入农业领域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的内容之一,对拒不执行承诺公示的企业要列为执法监管重点对象,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从重惩处。

五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市)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企业承诺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谋划、细化目标、明确责任,确保任务如期完成。

附件: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参考样本)

2.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参考样本)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

(参考样本)

我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承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政策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及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上年度的主要履诺数据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   人、受伤   人;配备安管员   人;组织或者参加安全培训   次;组织隐患排查治理   次;组织应急演练   次;投入安全资金   元。承诺本年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保障全体员工生命健康安全是我的首要任务,确保本单位不发生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落实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层层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本单位共有从业人员   名,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