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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盐酸埃克替尼片(凯美纳)基本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
时间:2014-03-17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盐酸埃克替尼片(凯美纳)基本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34号),决定将盐酸埃克替尼片(凯美纳)继续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对《关于落实省人社厅将盐酸埃克替尼片(凯美纳)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通知》(甬人社发〔2013323号)限定支付范围等事项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定支付范围

  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至少一个化疗方案失败后的局部晚期

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

  二、支付比例和限额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基本医疗保险,下同)基金支付期间,按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自付比例为20%。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单日支付药品费用不超过394元,期限不超过5个月(每月按30天计),总费用不超过6万元。个人自付后的药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特殊病种待遇标准结算。

  三、赠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