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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投诉处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2-01-20 浏览次数:

各分局:

  现将《宁波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投诉处理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宁波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投诉处理工作,及时、公正地处理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问题的投诉事项,维护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投诉,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及其投资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且内容涉及企业登记管理事项的,向本局提请投诉。

  第三条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处是负责全系统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投诉事项的日常办理机构,受理投诉人的直接投诉事项、本局投诉主管机构、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转来的投诉事项,并根据投诉内容直接办理或将投诉事项转所在地分局办理。

  第四条 各分局的企业登记管理部门是受理本分局的直接投诉事项以及处理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转投诉事项的日常办理机构。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投诉受理(处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和处理应当由本部门或本单位负责的投诉事项,并将投诉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二)办理并反馈投诉主管机构、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转来的投诉事项;

  (三)对涉嫌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投诉事项进行立案查处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参加由投诉主管机构、上级部门或其他部门组织的投诉事项处理工作;

  (五)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受理(处理)投诉案件的原则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