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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暂行办法
时间:2019-05-22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着力提升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根据《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甬人社发〔2017〕45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是统计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申报的必备条件,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纳入评审指标体系。

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年份达到职称申报规定年限,且申报当年及最近一年连续两年(当年申报时间在上半年的,连续两年时间可调整为最近两年)均符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才能申报职称任职资格;未达到要求的,职称任职资格申报时间作相应延长。

我省对职称任职资格申报另有规定的,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纳入学时登记的继续教育学习科目分为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以下称公需科目)。

公需科目通过“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学习,其中行业公需科目有关学习课件由市统计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明确。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度累计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其中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2学时)。

第五条  专业科目学习途径及学时计算标准如下:

(一)每年度专业科目在线学习途径、学时等要求,待当年度我省统计人员在线教育培训工作有关通知发布后,由市统计局明确,学时登记以指定的在线学习平台认定为准。

(二)参加初、中、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每个合格科目可认定8个学时。

(三)参加统计类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每门考试考核合格课目可认定8个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