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宁波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发布 > 市级政策
关于印发宁波市临近保质期食品规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2-04-11 浏览次数:

各分局、全市各食品经营者:

  《宁波市临近保质期食品规范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宁波市临近保质期食品规范管理指导意见

  为加强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根据《食品安全法》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宁波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在宁波市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

  (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

  (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

  (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

  (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

  (五)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

  (六)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食品经营者可与供货商自行商议临保期,但不得低于上述期限。

  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第三条 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提醒的方式可根据经营场所的规模确定,但要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

  第五条 食品经营者应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