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80号)、《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互联网+护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9〕26号)、《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护士区域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19〕3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起草了《宁波市“互联网+护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建议请于2019年9月4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我委。
附件宁波市“互联网+护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拓展护理服务模式,扩大护理服务供给,更好体现护理服务价值,规范引导“互联网+护理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互联网+护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浙江省护士区域注册实施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积极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探索护理服务新模式,建立完善“互联网+护理服务”管理制度、服务模式、服务规范以及运行机制。结合城市医联体、县域医共体建设,积极推行护士区域注册,优化护理服务资源配置,扩大优质护理服务供给。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更好地将护理服务延伸到社区和家庭,为群众提供老年护理、母婴教育、慢病管理、康复护理、长期照护等服务,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服务需求。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开展,规范服务。“互联网+护理服务”和护士区域注册要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依据,坚持“线上线下,同质管理”的原则,确保有关服务规范开展,保障医疗质量安全和护患双方合法权益。
(二)以人为本,多元供给。充分考虑不同人群的健康特征和对护理服务的实际需求,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统筹发展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和居家护理服务,鼓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护士到基层医疗机构和社会医疗机构执业,增加护理服务供给。
(三)统一平台,强化监管。“互联网+护理服务”必须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并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许可后方可开展,强化医疗机构的主体责任。依托宁波云医院平台和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实现互联网护理服务数据的实时监管。
三、工作内容
(一)服务模式
“互联网+护理服务”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护士,依托统一的互联网平台,为患者或健康人群提供护理服务、护理指导、健康咨询等。目前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以“线上申请、线下服务”的模式为主,为出院患者、慢病患者或罹患疾病且行动不便的特殊人群提供的护理服务,即居家护理服务;二是设立互联网护理专科门诊,在线上为老年病、慢性病、特殊疾病患者或孕产妇等健康人群提供医疗行为相关护理指导和护理健康咨询等服务。
(二)服务主体 1.医疗机构资质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应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80号)《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医政〔2019〕1号)和《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9〕26号)的要求,及时向执业登记机关取得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及巡诊服务的准入许可,并对确定开展的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予以备案后,方可在所在地辖区内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
2.护士资质
开展居家护理的护士需在派出医疗机构执业注册,且通过派出医疗机构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护士可在符合资质的主要执业机构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也可以通过备案同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符合资质的医疗机构提供服务。
提供健康促进及常用临床护理项目的居家护理服务的护士应有5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提供专科护理的居家护理服务的护士应取得省级及以上相关专科护士培训合格证明(脱产连续培训3个月以上,含理论和实践),或具有副主任护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在相关专科工作三年以上。
开展互联网线上护理专科门诊的护士应取得省级及以上专科护士培训合格证明(脱产连续培训3个月以上,含理论和实践)并具有3年以上专科工作经历,或具有副主任护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专科工作经历,或取得主管护师技术职称10年以上并具有3年以上专科工作经历。
- 互联网护理服务信息技术平台
宁波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统一以“宁波云医院平台”作为互联网护理服务信息技术平台,社会医疗机构可自主开发或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但必须与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建立数据接口,实现互联网护理服务数据的实时监管。
自建或者与第三方合作搭建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当具备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要求的设备设施、信息技术、技术人员、信息安全系统等。基本功能至少包括服务对象身份认证、病历资料采集存储、服务人员定位追踪、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服务行为全程留痕追溯、工作量统计分析、群众满意度评价等。
如医疗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合作,应签订合作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各自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护患安全、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权责利。医疗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不得买卖、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三)服务项目
各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护理服务”服务项目,可在浙江省“互联网+护理服务”服务项目(附件)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适当选择开展,但不得在省级服务项目外自行新增项目。
(四)过程管理 1.事前管理
(1)完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医疗机构要结合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开展相应的“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要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包括互联网护理门诊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医疗风险防范制度、医学文书书写管理规定、药品与医用耗材外带管理规定、医疗废物处置流程、居家护理服务流程、纠纷投诉处理流程、不良事件防范和处置流程、相关服务规范和技术指南等。
(2)加强护士培训。医疗机构要按照省、市有关要求严格遴选符合条件的护士,并登记备案、重点管理。要加强护士执业安全教育和业务知识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确保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护士具备服务资质和技术能力,明确服务风险,保障护患双方安全。
(3)进行首诊评估。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前,要对申请者进行首诊,对其疾病情况和健康需求等进行全面评估。经评估认为可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方可派出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护士提供相关服务。
(4)签订知情同意书。医疗机构必须与患者签订知情
同意书,明确告知患者服务内容、流程、双方责任和权利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
(5)规范药品耗材管理。医疗机构应对本机构开展的居家护理服务项目按照工作内容确定包括药品、耗材等在内的必需材料工作包。其中,涉及外带药品治疗的,需有实体医疗机构注册医师的处方笺,本机构提供的药品需经药师审验合格,外带药品不得涉及含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需要皮试的药物及所有中药针剂。
(6)强化风险防范。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护士安全保障制度,为护士统一购买人身意外险,利用信息化技术等手段保障护士在执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针对服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或意外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并通过购买医疗责任险、医疗意外险等方式探索风险承担模式,落实安全保障。
2.事中事后管理
(1)规范护士服务行为。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技术操作标准,规范服务行为,如实记录医学文书,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发生意外事件的,医疗机构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加强信息化监管。“互联网+护理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病历数据资料应当全程留痕,确保可查询、可追溯。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宁波云医院平台和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医疗机构实施监管。
(3)做好社会信息公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公布监督电话或其他监督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置举报。
(4)强化护理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各级护理学会、护理质控组织等社会组织作用,加强“互联网+护理服务”的行业指导、专业培训和质量控制,维护护患双方合法权益。
(五)收费管理
“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按特需服务项目管理。各医疗机构可自主确定服务价格。在确定服务价格时,应当结合实际供给和需求发挥市场议价机制,综合考虑交通成本、信息技术成本、护士劳务技术价值和劳动报酬等因素。医疗机构提供服务时要明码标价,严格落实知情告知制度。
四、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和各办医主体、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规范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的重要性,以精准对接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为出发点,以维护群众健康权益和保障医疗安全为落脚点,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各医疗机构要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突发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工作有效有序开展。
(二)强化管理,防范风险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密切关注辖区内“互联网+护理服务”新业态发展情况,加强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和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引导“互联网+护理服务”规范开展。
(三)加大宣传,正确引导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宣传培训,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利用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新媒体和传统媒体,广泛宣传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进一步维护群众健康权益和保障医疗安全的重要意义,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加强公众宣传教育,引导正确就医观念,防范医疗安全风险。同时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广大护士的培训教育,提高对“互联网+护理服务”新型业态和服务模式的认识,强化执业安全意识,不断规范服务行为,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护理服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联 系 人:医政医管处 丁红云
联系电话:0574-89189370
附件:浙江省“互联网+护理服务”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