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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杭州湾跨海大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3-05-06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杭州湾跨海大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甬政办发(2023)19号.pdf

 

宁波市杭州湾跨海大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件分级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指挥部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2.3  现场指挥部

2.4  应急专家组

3 预防预警

3.1  信息收集

3.2  预测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2  分级响应

4.3  信息报告

4.4  现场处置

4.5  扩大应急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调查评估

5.3  恢复重建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交通运输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6.5  电力保障

6.6  通信保障

6.7  后勤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培训

7.2  演练

7.3  责任与奖惩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修订

8.3  解释部门

8.4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统一、快速、有序的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有效保障杭州湾跨海大桥(以下简称大桥)安全、高效运行,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污染等,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桥(含附属设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在嘉兴市行政区域内(北岸服务区、北岸陆地区、北岸大桥两侧保护区)的大桥突发事件,由嘉兴市负责处置。

本预案涉及的大桥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台风、大风、大雾(霾)、结冰、高温、暴雨、大雪和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事件;大桥坍塌、桥梁结构和附属设施损坏,桥面交通运输事故、船舶撞桥、大桥相关区域环境污染等生产安全事故;传染病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恐怖袭击、人为破坏、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

1.4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大桥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级别。

1.4.1  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桥面通行连续中断24小时以上,或超过48小时以上无法恢复正常通行的突发事件;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Ⅰ级事件对待的突发事件。

1.4.2  重大(Ⅱ级)事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桥面通行连续中断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或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无法恢复正常通行的突发事件;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对待的突发事件。

1.4.3  较大(Ⅲ级)事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桥面通行连续中断6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或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无法恢复正常通行的突发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对待的突发事件。

1.4.4  一般(Ⅳ级)事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桥面通行连续中断6小时以下,或6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无法恢复正常通行的突发事件;

(2)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Ⅳ级事件对待的突发事件。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增强防范意识,落实各项安全和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装备、信息等方面的应急准备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统一指挥、分级处置。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各有关单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根据事件性质和影响程度,分级负责、分类处理。

(3)多方联动、快速响应。建立完善相应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应急工作责任制,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通力合作,多方联动,快速响应,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2 组织体系

2.1 市指挥部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较大以上大桥突发事件时,成立宁波市杭州湾跨海大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作为全市大桥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较大以上大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1 市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局、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局(以下简称大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宁波前湾新区管委会主任,慈溪市市长。视情可由其他部门负责人一并担任副总指挥。

成员:大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宁波前湾新区管委会、市消防救援支队、宁波海事局、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慈溪市政府、国网宁波供电公司、东海救助局宁波救助基地、交通部东海第一救助飞行队等单位负责人。

2.1.2 市指挥部职责

(1)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大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应急处置行动,及时掌握现场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适时调整配置应急方案和应急处置工作力量,紧急调度应急物资、装备、器材和交通工具等相关设施设备,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力有序有效。

(3)统一、准确、及时发布事件信息,负责指导做好事件调查评估、舆情应对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4)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件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或要求市政府请示省政府启动省级相应预案。

(5)负责启动和终止市级应急响应。

(6)研究决定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大桥管理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负责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信息报告,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及时提出预案启动建议;协调落实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物资、装备等保障。参与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事件调查评估等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组织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现场警戒疏散,交通管制,维护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确认失联人员和伤亡人员身份;侦查恶意破坏大桥、群体性事件,控制有关责任人、嫌疑人。参与破坏大桥事件、大桥相关群体性事件、交通事故等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4)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理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协调统筹落实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资金。

(6)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对事件现场的大气、土壤、水体进行应急监测,及时提供监测分析数据,确定事件的污染范围、污染物质和危害程度;指导协助环境污染清除和废弃物的处置工作。组织开展事件引起的环境污染调查处理。

(7)市交通局:负责组织保障应急救援交通工具,配合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参与大桥结构破坏、涉及营运客货车辆较大以上事件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8)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现场受伤、受害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9)市应急管理局:参与应急处置综合协调、指导工作。负责调度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协调应急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的调拨,做好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参与涉及安全生产的较大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10)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实施现场灭火救援。组织开展火灾原因调查。

(11)宁波海事局:应请求参与海上搜救和船舶触碰桥梁、污染海域应急处置相关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内相关水域交通管制及通航秩序维护,将非辖区内的海上突发事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通报嘉兴海事部门协调处置。

(12)市气象局:负责事件现场气象监测,提供气象预报和专家咨询意见。

(13)市通信管理局: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确保通信网络畅通。

(14)国网宁波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开展电力设备抢修等工作,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电力供应。

(15)东海救助局宁波救助基地:负责沉船和坠海车辆、人员的打捞。

(16)交通部东海第一救助飞行队:参与人员救助和海上搜救。

(17)宁波前湾新区管委会、慈溪市政府:负责组织属地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其他市级有关单位在市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根据大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好相关职能。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市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大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大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决定事项;

(2)负责值班接警,受理、汇总、报告事件信息,初步判断事件等级;

(3)负责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和结束市级应急响应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