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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家政服务员职业保险实施与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1-01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商务局(经发局)、财政局,各市级保险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甬政发〔2010〕89号)文件精神,加强家政服务员职业保险的实施与财政补贴资金管理,保障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企业、家政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家政服务社会风险,特制定《宁波市家政服务员职业保险实施与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宁波市贸易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保监局

  2012年12月26日

  

宁波市家政服务员职业保险

  实施与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甬政发〔2010〕89号)文件精神,加强家政服务员职业保险实施与财政补贴资金管理,保障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企业、家政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家政服务社会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保险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政服务企业,是指以家政服务经营为主要内容,在宁波市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取得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单位,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经营者(以下简称“家政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政服务员,是指与家政服务企业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直接从事高风险作业的家政服务者。主要包括:根据要求为所服务的家庭操持家务,婴幼儿及小学生看护、老人和病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清洗、家庭保洁(不含产品售后服务)、家庭烹饪、搬家、家用电器维修、家庭设备维修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家政服务员职业保险,包括家政服务员意外伤害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指家政服务员在服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第三者(含家政服务对象及其家庭成员)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

  第五条 投保期限:一年为一个保险期。

  第六条 投保方式:以家政服务企业为单位统一向承办保险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三章 承办保险公司条件要求

  第七条 承办保险的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保险业独立法人营业执照或全国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营业执照和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享有较高品牌知名度;

  (二)具有财产保险、人寿保险经营资质;

  (三)具有承担本保险项目风险偿付能力,总公司注册资本金20亿元以上,独立公司注册资本金5亿元以上;

  (四)具有承保政府保险项目的经验;

  (五)具有覆盖宁波各县(市)区的投保、报案、理赔、服务网点;

  (六)建立专项工作小组,配备专业服务人员,有详细的操作流程规划;

  (七)有统一的服务热线和便捷的人工、电话、网络实时查询服务系统。

  第四章 承保公司申报程序、产生方式

  第八条 申请承保宁波市家政服务员职业保险的保险公司须提交以下材料:

  1.《宁波市家政服务员职业保险承保申请表》(附件1)一式1份;

  2.全国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或独立法人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现场查验后归还);

  3.全国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或独立法人公司保险业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现场查验后归还);

  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现场查验后归还);

  5.承保市政府保险项目文书复印件1份;

  6.包含保险责任、操作流程等详细内容的方案2份;

  7.《宁波市家政服务员职业保险条款》2份;

  8.各县(市)区投保、投案、理赔、服务网点分布地点、联系方式一览表;

  第九条 承保公司确定:

  1.根据保险类别和业务量,原则上选择不超过5家保险公司作为承保公司。

  2.申请承保公司将申报资料送市贸易局,由市贸易局提交专家评议会审定。

  3.承保公司选择,采取网上发布保险项目公告,保险企业自愿申报,由宁波市贸易局会同宁波保监局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专家组,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通过评议择优选择产生。

  4.通过评议的保险公司采取在宁波商贸网上以公示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宁波市家政服务员职业保险承保公司。

  5.承保的保险公司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家政服务员职业保险承保采取分头承保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