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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属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4-12-02 浏览次数:

各市属企业:

  为促进市属企业董事会建设,规范对外部董事的管理,现将《宁波市属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国资委

2014年12月1日

 

宁波市属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市属企业现代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规范对董事会外部董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宁波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由市国资委聘用,在市属国企担任董事职务的非本公司人员。

  第四条  外部董事分为专职外部董事和兼职外部董事。专职外部董事是指除在市属企业担任外部董事职务以外,不再就职于其他单位的人员。兼职外部董事是指除在市属企业担任外部董事职务以外,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的人员。

  第五条  外部董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择优、德才兼备;

  (二)维护出资人权益,独立履行职责;

  (三)权利、义务和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

  (四)依法办事,规范管理。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担任外部董事的基本条件:

  (一)遵规守法,诚信勤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了解任职企业相关业务,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三)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

  (四)具有10年以上的企业管理、资本运作、财务审计、公司治理、科研开发或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工作经验,或具有与履行外部董事职责要求相关的法律、经济、金融等某一方面的专长,且履行职责记录良好;

  (五)与任职企业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责的关系;

  (六)一般应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或从业资格,年龄在65岁以内;

  (七)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履行职责;

  (八)《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在职人员兼职外部董事的,需按照人员管理权限,事先征求人员主管单位意见,由本人工作单位出具同意其兼任外部董事,并在时间上予以支持的有效文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外部董事:

  (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曾在该公司或其子公司担任中层以上职务的人员;

  (二)曾与该公司有直接商业交往的人员;

  (三)持有该公司股权的人员;

  (四)在与该公司有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人员;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限制担任董事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选聘

  第九条  外部董事由市国资委负责选聘和委派。选聘外部董事一般采用组织选聘的方式,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市场化选聘。

  第十条  选聘外部董事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岗位确定。提出拟聘外部董事的名额和任职条件;

  (二)推荐人选。从人才库中提出初步人选,或采取市场化的选聘方式,也可由拟任职的企业推荐人选;

  (三)沟通意见。与初步人选就外部董事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相关事项进行沟通;

  (四)组织考察。以适当方式向其现(曾)任职单位或有关部门考察了解初步人选情况;

  (五)讨论决定。由市国资委党工委根据考察情况,按岗位需要确定拟聘用人选;

  (六)任前公示。外部董事任职前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任前公示时,外部董事人选应就本人与任职企业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向市国资委和任职企业作出书面承诺;

  (七)依法聘用。任前公示结果不影响任用的,由市国资委向外部董事人选颁发聘书,并明确任期。外部董事原有劳动(人事)关系不变,不与任职企业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外部董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决议和规定;

  (二)依法参加任职企业董事会会议,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独立发表意见,并承担受托责任;

  (三)参与任职企业的重大问题决策和运营监控,规避企业经营风险;

  (四)及时、如实向市国资委报告所任职企业的决策、经营等重大事项,依法维护出资人的知情权;

  (五)《公司法》和任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外部董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发表意见;

  (二)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但须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

  (三)外部董事认为董事会待议议题未经必备程序、会议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董事会会议议题,董事会应予采纳;

  (四)因履行职责需要,有权了解和掌握任职企业的各项业务情况,任职企业应予配合;

  (五)对企业重大投融资、担保、关联交易、聘用或者解聘等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六)对其他董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不执行市国资委决定或董事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

  (七)就可能损害出资人或任职企业合法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

  (八)《公司法》和任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外部董事履行以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