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宁波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发布 > 市级政策
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1-06-07 浏览次数:

局各处室,监察支队: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举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15号),现将《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举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1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安全生产举报,是指由本局负责受理、查处的全市工矿商贸领域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事项。

  第三条  本局受理安全生产的举报电话:12350,传真:83891517,投诉网址:http://www.nbsafety.cn,来访地点:宁波市海曙区永丰路15号(宁波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第四条  本局自受理举报之日起,30日内完成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工作;情况复杂的,报请局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核查处理时间最长不超过90日。举报事项办结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或电话答复举报单位或举报人。

  第五条  举报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给予奖励:

  (一)不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在生产经营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定的;

  (三)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储存、运输的;

  (四)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五)发生重伤、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