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住建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相关规定,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宁波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各单位参照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27日
宁波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专项资金。
市住建委牵头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申报评审,提出项目经费安排建议;对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验收及推广。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监管;会同市住建委做好项目申报评审及资金下达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下列活动:
(一)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工程建设;
(二) 绿色建筑适宜技术推广试点示范工程建设;
(三)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绿色建筑标识评价、节能产品备案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四)市级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运行维护管理;
(五)绿色建筑与节能的公益性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国家及省规范性文件明确有配套资金要求的民用建筑节能工程;
(七)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建筑节能项目。
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不对无工程载体的科技类、标准细则类、管理类的软课题项目进行补助。
第五条 经市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评审备案,获得国家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营评价标识认证的绿色建筑工程,分别给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80元的标准补助;单项补助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国家级、省级试点示范工程建设配套资金,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拨付;无明确规定的,补助标准根据市级以上能效测评机构的节能效果,经专项论证后进行补助。
第六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工程的补助方式分为A类补助和B类补助两种。
A类补助指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全额投资的建筑为载体,进行节能技术试点示范的项目。补助额度为全额补助,但不超过年度总经费额度。
B类补助指以A类补助范围之外的居住和公共建筑为载体,进行节能技术推广的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单项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