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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旅游风情小镇认定办法
时间:2019-09-0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的发展理念,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论,积极推进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乡村旅游,有效保护、传承与弘扬浙江各地传统文化,促进浙江省旅游风情小镇的培育与认定。依据国家和省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旅游风情小镇(以下简称小镇)是指在行政建制镇(乡、街道)范围内,拥有独特的自然风景、建筑风貌、节会风俗、特产风物、餐饮风味和人物风采,以旅游休闲为主导功能,以规划保护为前提,人居环境优美和谐、地域风情丰富多彩、公共服务配套完善、综合管理保障有力的特定区块。

第三条  小镇创建认定采取“宽进严定、动态管理、验收命名”的方式有序开展。

第四条  小镇的认定工作由浙江省旅游局(以下简称省旅游局)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具体组织认定验收,通过验收的认定为省级旅游风情小镇。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认定条件分为申报要求与认定要求。申报要求是确认小镇培育的准入条件,认定要求是命名小镇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小镇应同时具备以下申报要求:

(一)有四至范围明确的创建特定区块;

(二)有保护较好、独具特色风情的自然和人文资源;

(三)有良好的生态环境;

(四)有一定的旅游业态和较为完善的公共服务;

(五)有组织管理机构与创建小镇工作方案。

第七条  小镇应同时具备以下认定要求(具体指标见附件《浙江省旅游风情小镇评定细则》)

(一)必备性要求

1.有小镇建设保护方案和相应的管理措施;

2.通过旅游的植入,有一定数量的小镇乡土风情,形成主客共享的体验产品;

3.有良好的人居环境;

4.有完整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

5.有完善的管理组织与机制保障,有实施到位的政策与制度;

6.必须有85%以上的游客与居民满意度。

(二)限定性要求

1.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

2.未发生恶性或群体性旅游市场事件;

3.无黄赌毒、三俗等旅游不文明现象;

4.无破坏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等现象。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认定程序分为培育创建审核和认定命名两个阶段。

第九条  培育创建审核阶段程序:

(一)各申报建制镇(乡、街道)(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进行小镇培育创建的申报。申报时须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浙江省旅游风情小镇培育申报表》(见附件);

2.《浙江省旅游风情小镇创建方案》;

3.按申报条件提供相应的辅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