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住建、农办、城管、环保、财政主管部门,镇海区农机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号),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持续正常运行,深入推进“两美浙江”、“品质宁波”建设,按照《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建村发〔2017〕53号)要求,市住建委会同市农办、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对原考核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宁波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15日
宁波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持续正常运行,深入推进“两美浙江”、“品质宁波”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号)、《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浙建村发〔2017〕53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与原则
考核对象为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杭州湾新区。
考核工作应坚持“完善机制、注重实效”原则。考核结果将作为年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市级奖补资金和“五水共治”考核评分的主要依据。
二、考核内容与标准
考核内容分为管理制度、保障措施、工作实效、社会评价和加分内容。考核各项内容均应有证明资料,否则相应项不计分。
(一)管理制度
1.区县(市)政府制定并印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实施办法。
2.区县(市)政府制定和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考核办法。
3.各乡镇(街道)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架构,制定日常管理制度;明确分管领导、部门、专管员、各行政村具体负责人;设立投诉电话并由专人负责受理、记录并反馈处理结果。
4.村级组织把污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受益村至少落实一名协管员。
5.区县(市)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基础信息库和运维管理平台(平台与浙江省运维管理平台兼容),并做好维护管理工作,为省-市-区三级运维管理平台的联网建立基础。
6.对设计日处理量30吨(含)、受益农户100户以上或位于水环境功能较高区域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终端,安装具备上传数据功能的流量计和运行状况监控系统,并及时向区县(市)运维主管部门传输信息。
7.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相关工作信息及材料。
(二)保障措施
1.区县(市)政府成立领导小组或建立部门协调机制,相关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及时召开协调会议,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区县(市)年中对辖区内乡镇(街道)运维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年底按该区县(市)考核办法组织对乡镇(街道)考核。
3.区县(市)组织运维管理、技术人员培训,组织人员参加相关培训,指导运维企业开展相关培训;支持企业开展技术研究推广,帮助企业解决运维相关问题等。
4.资金保障。各地应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及整合力度,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区县(市)应建立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拨付流程,完善资金筹措机制。市级资金实行以奖代补,资金分配以实际运行维护管理考核结果和资金使用绩效作为主要依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