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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市区出租车司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9-05-05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交通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出租车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出租车司机的社会合法权益,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出租车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甬政发[ 2009 ]22号)精神,现将宁波市区出租车司机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与出租汽车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司机,企业应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司机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代扣代缴。

  二、没有与出租汽车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其它司机,按以下办法参保缴费:

  1.宁波市区城镇户籍的出租车司机,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等有效身份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申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