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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网络创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10-18 浏览次数:

索引号: 113302045736565094/2016-00050
发布机构: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甬人社发〔2016〕96号
主题分类名称: 其他
有效性: 225
体裁分类: 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财政部门:

  为推动网络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网络创业认定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网络创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以个人身份实名注册经营网店(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宁波市范围内)的本市户籍劳动者、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在甬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和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以下简称“在校生”)。

  申请认定时,上述对象(在校生除外)已在我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已创办创业实体或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兼职从事网络经营的,不属认定对象。

  二、认定标准

  申请网络创业认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网店在网上交易平台实名认证,申请认定时已连续从事网络经营6个月(含)以上。

  (二)信用良好,网店综合评价率(综合评分与总分的百分比)或好评率(好评数与交易数的百分比)原则上在96%(含)以上,或差评率在4%(含)以下。

  (三)申请认定前已连续经营6个月,月均营业额不少于3000元。同时经营2家(含)以上网店,且都符合上述(一)、(二)条件,营业额可累加计算。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登陆宁波就业创业网“办事大厅”窗口进行网上申请,在线填写《宁波市网络创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上传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本市户籍人员提供)、失业登记证(在校生除外)、学历证书(毕业生提交)、学生证(在校生提交)等材料及网店情况(网店实名认证信息、好评率、营业额)截图等。

  (二)确认

  经办机构自收到申请人在线提交的齐全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认定标准,对上传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查看经营情况。对符合网络创业认定标准的,生成确认信息;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说明理由。申请人可在网上查询确认结果。

  (三)认定

  经确认的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本市户籍人员提供)、失业登记证(在校生除外)、学历证书(毕业生提交)和学生证(在校生提交)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向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认定,具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