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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
时间:2022-07-13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规定,我市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

一、对《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8〕78号)等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1995〕14号)等5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