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金融办、建设主管部门、人行各县(市)、区支行、银监局各县(市)、区监管办、市辖各金融机构:
为积极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精神和“拓市场、促调整、保增长”工作要求,针对我市建筑行业实际情况和建筑业企业的金融需求,加强金融创新,提升金融服务,以创新促发展,以服务促升级,加快我市从建筑大市向建筑强市转变,市金融办会同市建委、人行、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经过认真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针对行业特点,创新建筑业信贷模式
(一)加大对建筑业的信贷有效支持。有关部门要建立金融机构与建筑业企业之间沟通联系的机制与平台,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建筑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有保有压,扶优扶强,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提供各类授信及其他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对成长型、有市场、有效益、讲信用的建筑业企业提高授信额度,给予优惠与便利。
(二)创新建筑业信贷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建筑业企业业务运作、资金周转特点,加大对建筑业企业合同履约、资金收付等环节的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开发和推广针对性的信贷产品,提高建筑业企业资金周转利用效率,盘活存量资产,解决资金需求。
1、针对建筑业企业应收账款较多的问题,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推广国内保理及工程应收账款保理、质押等相关产品,通过转让、质押等方式,盘活建筑业企业的应收账款。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价款结算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工程施工进度与应收账款价值的确认机制,建立工程价款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的约束机制。
2、针对建筑业企业抵押物较少的问题,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推广建筑施工合同融资产品。通过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合同真实性确认,项目业主、建筑业企业、银行三方对建设资金进行管理等形式,在控制信贷风险的前提下,满足建筑业企业的融资需求。
3、针对建筑业企业财务成本较高的问题,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项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交易开立承兑汇票,并对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
4、创新保险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方式,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信用保险,并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
(三)发挥融资租赁的作用。鼓励建筑业企业利用金融(融资)租赁方式,解决工程设备购置的融资问题,通过设备返租方式降低资金占用,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改善财务结构,加快设备更新。
(四)完善建筑业企业融资担保机制。借助同业组织或由地方政府牵头,探索组建行业性融资担保机构或专项资金,为建筑业企业融资及应急资金周转提供便利。
二、发展直接融资,拓宽建筑业融资渠道
(五)大力支持有条件的建筑业企业改制上市。积极引导竞争实力强、资质等级高、企业规模大的建筑业企业提升资本经营意识,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步伐。对进入上市实质操作阶段的建筑业企业按照《关于加强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08〕146号)精神给予政策支持,妥善协调解决改制上市中的疑难问题,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项目,优先准予立项和安排土地指标。鼓励已上市建筑业企业通过增发、公司债等方式再融资,不断做大做强。
(六)充分利用各类直接融资工具。市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积极帮助有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充分利用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金融市场融资工具,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财务成本。对于中小型建筑业企业,可由建设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牵头组织,利用信托平台,发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解决企业发展中的资金瓶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