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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深化整治消防设计审查
时间:2021-07-12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安质总站,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排查整治的通知》、《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深化整治的通知》(甬安委办〔2021〕41 号)要求,为规范和加强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审批管理,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 2021 年 7 月 12 日 24 时起,暂停《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宁波市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工图审查会议纪要》(甬建会纪〔2021〕28 号)(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的执行,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整治的消防专项审查项目,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不再适用《会议纪要》。已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确认的项目,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可以继续按《会议纪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