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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通知
时间:2005-05-21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为全面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企业用工管理,努力为劳动者就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就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现就我市部分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施就业准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范围

  根据国家实施就业准入制度的总体要求,凡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和消费利益等职业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稳步推进、逐步实施原则,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对维修电工等20个职业(工种)实行就业准入制(具体工种目录见附件)。今后,随我市用工需求变化和就业管理要求,逐步扩大就业准入职业范围,具体职业(工种)名称由市劳动保障局适时发布。

  二、实施就业准入制度的对象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招用列入就业准入职业(工种)的人员,必须按规定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2、对已在就业准入职业岗位从业而尚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在实施本职业就业准入半年内参加培训考核,达到持证上岗要求。

  3、各类职业院校毕业生全面推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凡所学专业主体工种列入就业准入职业范围的,必须实行“双证制”。

  三、实施就业准入制度的要求

  1、各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及各用人单位,要按照《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要求,严格把好就业准入关,在发布相关职业招聘广告信息时,对应聘人员条件必须注明职业资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