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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宁波市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1-03-04 浏览次数: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宁波市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信函方式反馈至宁波市财政局综合处。

电子邮箱:shendi_tax@163.com

联系电话:0574-89388064

传       真:0574-89388426

地       址:宁波市中山西路19号

邮政编码:315010

 

附件下载:

宁波市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关于《宁波市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doc
宁波市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罚没财物的管理,防止国家财产损失,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罚没财物移交、保管、处置、收入上缴、预算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或者法院生效裁定、判决取得的罚款、罚金、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没收的保证金、个人财产等,包括现金、有价票证、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等。
本办法所称执法机关,是指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罚没收入是指罚款、罚金等现金收入,罚没财物处置收入及其孳息。
第四条  罚没财物管理工作应遵循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执法与保管、处置岗位相分离,罚没收入与经费保障相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  宁波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市罚没财物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区县(市)财政局和市级执法机关的罚没财物管理工作。市级有关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罚没财物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指导本系统罚没财物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财政局负责制定罚没财物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内各有关单位的罚没财物管理工作。
各级执法机关负责制定本单位罚没财物管理操作规范,并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对罚没财物管理履行主体责任。

第二章  移交和保管

第六条  罚没物品由执法机关管理。各级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安全、高效、便捷和节约的原则,存放保管罚没财物,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罚没物品保管仓库,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租用符合条件的社会仓库(以下简称罚没仓库)。
第七条  罚没仓库的保管条件、保管措施、管理方式应当满足防火、防水、防腐、防疫、防虫鼠、防盗等基础安全要求,符合被保管罚没物品的特性,应当安装视频监控、防盗报警等安全设备。
第八条  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罚没物品保管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和单据管理,具体包括:
(一)建立台账制度,对接管的罚没物品必须造册、登记,清楚、准确、全面反映罚没物品的主要属性和特点,完整记录从入库到处置的全过程。
(二)建立分类保管制度,对不同种类的罚没物品,应当分类保管。
对文物、文化艺术品、贵金属、珠宝等贵重罚没物品,应当做到移交、入库、保管、出库全程录音录像,并做好密封工作。
对不宜纳入仓库管理的罚没物品,可视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代管并落实管理责任。
(三)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人员责任,确保物品妥善保管。
(四)建立清查盘存制度,做到账实一致,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罚没物品管理情况。
第九条  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本单位业务流程,将罚没物品及时移交入库。
第十条  罚没仓库应当凭经执法机关批准的书面文件或者单证办理出库手续,并在登记的出库清单上列明,由经办人与提货人共同签名确认,确保出库清单与批准文件、出库罚没物品一致。
罚没仓库无正当理由不得妨碍符合出库规定和手续的罚没物品出库。
第十一条  执法机关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来源去向明晰、管理全程可控、全面接受监督的管理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