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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甬建发〔2020〕69号
时间:2020-08-31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委网信办,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宁波银保监局,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房地产工作部署,根据《关于进一步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甬建发〔2020〕56号)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切实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请各地按照《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见附件1)要求,迅速开展整治工作,并于2020年9月底前形成工作总结及整治情况表、明细表(见附件2、3、4、5)上报市住建局房产市场监管处。

联系人:谢佳明,联系电话:89180565(兼传真),电子邮箱:1831025163@qq.com。

 

附件:1.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房地产开发企业整顿规范情况表

        3.房地产中介机构整顿规范情况表

        4.房地产开发企业整顿规范情况明细表

        5.房地产中介机构整顿规范情况明细表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委网信办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宁波银保监局

2020年8月6日

 

附件1

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不把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着力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目标,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通过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集中解决近期群众反映强烈、信访矛盾突出的问题,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抑制投机炒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地要充分认识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分析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二、整治重点

各地要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下列行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正当经营行为

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2.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相关许可证明、销售机构及人员信息,未张贴商品房销售服务承诺书、商品房一房一价表以及车位(库)销售价格承诺书;

3.委托没有备案的承销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或者销售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违规销售商品房;

4.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向购房者收取认筹金、定金、预订款等费用的项目,验资额度超过购房人意向购买房屋以商业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所需的首付款额度,或者要求购房者将预订款、定金等资金存入开发企业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账户;

5.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向购房者收取的预订款额度超过购房人意向购买房屋以商业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所需的首付款额度;

6.商品房和车位车库销售价格与备案价格或者约定限价不一致,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识误导消费者,或者使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7.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向购房人收取除商品房价款、装修升级价款和车位(库)价款外的电商费、团购费、茶水费等其他费用,或者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强迫购房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8.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承销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未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承销机构或者任何第三方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等内容的;

9.采取公开摇号方式销售商品房,未聘请公证机构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书;

10.未按规定设置交付样板房,或者交付样板房建造管理、保留不规范;

11.未按规定在房产交易信息服务网上传商品房预定信息;

12.误导、诱导、欺骗、强制或者协助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或者规避限购政策;

13.通过属地网站平台、自媒体等载体恶意炒作、虚假宣传、散布不实信息,扰乱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

14.捂盘惜售或者变相捂盘惜售、囤积房源;

15.将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或者车位(库)销售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