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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3-04-12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加快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宁波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12〕66 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0〕86号)文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一)调整筹资标准

  市区提高部分人员的筹资标准。

  1. 老年居民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800元调整为240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500元调整为600元,财政补助由1300元调整为1800元;

  2. 非从业人员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750元调整为100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550元调整为600元,财政补助由200元调整为400元;

  3. 婴幼儿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800元调整为90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300元调整为400元,财政补助500元不变。

  4.中小学学生和未入学未成年人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250元调整为30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不变,财政补助由150元调整为200元;

  5.大学生缴费标准不变。

  各县市按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调整待遇标准

  1.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和和特殊病种治疗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由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

  2.调整部分人员住院医疗待遇

  将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上调3个百分点,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