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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金属熔炼企业辐射安全长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1-12-01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保税区、杭州湾新区环保局(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金属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监管,规范企业生产活动,预防放射性物质融入金属产品,避免放射性超标金属产品对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部令第18号)和省环保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宁波市金属熔炼企业辐射安全长效管理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宁波市金属熔炼企业辐射安全长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确保金属熔炼企业的辐射环境安全是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金属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监管,规范企业生产活动,预防放射性物质融入金属产品,避免放射性超标金属产品对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部令第18号)及省环保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金属熔炼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根据“区分责任,属地监管”的原则,金属熔炼企业是辐射安全责任的法律主体,各级环保监察部门负责金属熔炼企业的日常监管,各级辐射环境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政策和技术配合。

  第四条  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对全市重点金属熔炼企业进行不定期监督性监测,县级环境监测机构对辖区内金属熔炼企业进行不定期监督性监测。发现有辐射安全问题的金属熔炼企业,要及时报告本级环保部门。

  第五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将金属熔炼企业辐射应急工作纳入本级辐射应急预案。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金属熔炼企业辐射异常报告后,应当对辐射监测结果进行核实,查明导致辐射水平异常的原因,并根据辐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如有必要,主动联系当地公安、卫生等部门,对已发现的失控放射源或被放射性污染的金属严格控制,避免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章 市环保局职责

  第六条 负责指导各地落实“放心熔炼企业”长效管理机制,部署全年“放心熔炼企业”管理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各地“放心熔炼企业”监管工作落实情况。

  第七条  建立考核机制。将“放心熔炼企业”管理工作作为考核内容纳入县市区环保局长目标责任书,并负责考核。

  第八条  建立通报制度。市环保部门根据县(市)区环保部门上报数据,定期发布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监管通报,及时通报各地“放心熔炼企业”管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并每年至少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金属熔炼企业统计数据。

  第九条  建立复查制度。每两年组织对县(市)区放心熔炼企业创建工作复查一次,并将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条  根据熔炼能力以及辐射环境风险划定熔炼能力较大的企业以及熔炼能力一般的企业,并及时公布名单。

  第十一条  定期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形式多样的执法检查,原则上确保每年对熔炼能力较大的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对熔炼能力一般的企业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三章 县(市)、区(管委会)环保部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