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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04-04 浏览次数:

委管委属企事业单位:

  《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已经市交通委第26次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蔡 苗,联系电话(传真):0574-87398304。

  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4年4月4

  抄送: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4月4印发

 

 

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委机关及委管委属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从事审计业务的行为,加强委托业务管理,提高委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交通部《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宁波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审计是指委机关及委管委属单位,将审计业务委托给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以下称“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行为。

  第三条委机关各处室、委管委属各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各类审计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委托审计工作由委机关审计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委机关的审计职能部门负责委机关的委托审计业务,并管理委管委属单位的委托审计工作;委管委属单位审计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委托审计业务,并接受委机关审计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各级审计职能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规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内管理和安排委托审计事项,并对社会中介机构履约情况及审计质量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章 社会中介机构的确定及委托

  第六条社会中介机构参与交通内部审计工作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二)具备与审计业务事项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三)具有10个以上(含)的专业执业人员;

  (四)具有同类审计工作经验;

  (五)社会信誉好,无不良记录。近三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第七条委审计职能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并对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变动情况及时公告。

  第八条入选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市交通委门户网站公开发布选择社会中介机构的公告;

  (二)社会中介机构自愿报名并报送公告规定所需提供的资料;

  (三)委审计职能部门组织进行资格审查,资料核实,并初步确定入库社会中介机构名单;

  (四)公示入库社会中介机构初选名单并受理举报、投诉;

  (五)在市交通委门户网站公告确定入库社会审计机构名单。

  第九条申请入选备选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在公告规定时间内报送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基本情况,包括人员构成、部门设置、资产状况、执业业绩等。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专业执业人员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证明。

  上述复印件需要与原件核对。

  第十条委托单位实施委托审计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审计业务事项的性质,在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采用适当方式择优确定,报委托单位审计工作分管领导同意。

  对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招投标(政府采购)确定的,应采用招投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