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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当提高部分领取生活费人员养老待遇的通知
时间:2013-03-22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70元标准提高下列人员的养老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