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市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本市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对2个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甬监〔2012〕1号、甬建发〔2014〕108号、甬建发〔2014〕17号文件中相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决定修改的文件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7月22日
附件
决定修改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