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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甬规字〔
时间:2021-09-01 浏览次数:

文件有效性:废止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16-2018-0006

各处(室)、分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我局对《宁波市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甬规字〔2017〕85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宁波市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规划局

2018年6月7日

宁波市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含分局,下同)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市局和各分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承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高效、程序简化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

(一)对周边环境、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规划条件);

(二)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