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自2020年1月1日起,宁波市商务局和宁波市下辖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杭州湾新区、大榭开发区、宁波石化开发区)不再受理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再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