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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进一步促进公路、水路运输业扩量提质的实施办法》第(一)项条款
时间:2021-07-05 浏览次数:

为促进全市公路运输业向好向上发展,助推全市运输结构优化调整,按照《进一步提高我市公路水路总周转量实施办法》(甬交发〔2020〕9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文件规定,经宁波市交通运输局研究,决定实施《实施办法》第(一)项条款。现就实施《实施办法》第(一)项条款政策公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

二、补助对象

拥有25辆及以上浙B普通货车(包括厢式货车、平板货车、栏板车以及重型仓栅式货车)从事普通货运的全市道路运输企业。

三、申报企业资格

1.申报企业必须进行企业信用核查。在信用宁波网站上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不具备申报《实施办法》第(一)项条款补助的资格。

2.申报企业须符合《实施办法》相关条款的资格条件。申报企业的资格,由属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通过审查企业的申报资料、查询企业信用等方法进行审核。

四、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