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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2-06-19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安监局:

  为全面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近日,浙江省印发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12〕6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转发你们,并明确以下事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宁波市安监局负责实施除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实施外的下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一)宁波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小规模低风险工艺简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备案和竣工验收除外);

  (二)跨县(市)、区的;   

  (三)受省安监局委托的;      

  (四)其他需要市安监局组织实施的。

  二、县(市)、区安监局负责实施小规模低风险工艺简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备案和竣工验收以及新建地方加油站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受宁波市安监局委托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小规模低风险工艺简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新建地方加油站的安全条件审查;

  (二)宁波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不涉及以下内容的建设项目:

  1、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2、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3、跨县(市)、区的。

  属委托范围的建设项目,宁波市安监局不再另行出具委托书。接受委托的安监局不得将其接受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

  三、属于宁波市或各县(市)、区安监局直接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负责实施的安监局在受理申请材料后按照《实施细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出具相关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