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 206号)、《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文件精神,结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50378-2006 )、《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宁波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标准细则,我委组织开展了“东部新城水乡邻里三期E17#/E18#地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评审工作。经审查、公示,东部新城水乡邻里三期E17#/E18#地块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现予公布。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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