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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洋环境与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6-06-22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大榭开发区社管局:

  原《海洋环境与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甬海〔2003〕103号)已经修改并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修改后的《宁波市海洋环境与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宁波市海洋环境与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海洋与渔业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时调查处理海洋环境与渔业水域污染损害事故,保护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污染事故指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及海洋倾倒废弃物所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渔业船舶所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以及渔业水域(包括渔港水域)污染事故。

  本办法所称的“处理”指依法对造成污染的责任方进行行政处罚并要求造成污染的责任方采取补救和预防措施以及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之间的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调解。

  第三条 海洋环境与渔业水域污染损害事故分为一般性污染事故、较大污染事故和重大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属一般性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属较大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属重大污染事故。

  第四条 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大队负责一般性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负责较大污染事故和跨县(市)、区较小的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当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大队协助调查处理;

  市海洋与渔业局污染事故处理组负责跨县(市)、区较大的污染事故以及市政府交办的重大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当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大队协助调查处理。

  第五条 污染事故处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办理污染事故报告受理和登记工作;

  (二)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赶赴现场勘验、监测、调查取证;

  (三)与相关单位协调,排除或减轻危害;

  (四)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专业性问题进行论证评估;

  (五)根据证据和事实对造成污染的责任者作出处罚决定;

  (六)应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之间的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调解;

  (七)因污染事故对生态和资源造成重大损失的,代表国家向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八)在事故处理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撰写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第六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成立污染事故处理组。由海环处、渔业处、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人员组成,分管局长任组长;各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可以成立相应的组织。

  市污染事故处理组具体工作由海环处牵头,主要负责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污染事故的调处工作。

  第七条 各级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农业部《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承担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受本级海洋与渔业局的委托具体承担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具有资质的海洋环境监测单位和渔业环境监测单位分别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或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监测、检验鉴定和损失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