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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生产、经营、使用经硫磺熏蒸的浙贝母的通知
时间:2013-03-20 浏览次数:

全市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 

  浙贝母是我市地产特色中药材,也是著名“浙八味”中药材之一。近几年,我市有关部门积极引导贝农合理规范种植和无硫化初加工,浙贝母硫磺熏蒸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部分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收购、生产、销售、使用硫磺熏蒸浙贝母现象仍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浙贝母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硫磺熏蒸的行为,有效保障浙贝母的产品质量,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

  全市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加强对浙贝母供应商资质审计,严把供应商资格关。

  二、加强对所采购浙贝母原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