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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选节能量审核机构的通知
时间:2022-03-04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发改局,各管委会经发局,有关单位:

为客观公正开展市级节能改造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量审核,根据《宁波市项目节能量审核暂行规定》(甬能源节能〔2020〕53号)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向全社会征选节能量审核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格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能够保守节能量审核相关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在宁波市域内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办公条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至少拥有5名以上具有节能相关专业中高级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近三年从事节能量审核、节能评估、能源审计、能效诊断等项目20个以上。

(四)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申报。

二、申报材料

(一)审核机构申请表(附件1);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审核机构2021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

(四)承诺书(附件2);

(五)与节能工作相关的资质清单及证明复印件;

(六)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七)审核机构专职技术人员清单及证明复印件(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