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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
时间:2020-03-25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有关功能园区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建立浙江省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19〕25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市罕见病用药保障工作,经商市级相关部门,现补充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