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经研究,我局对《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科资〔2021〕18号)第三章第十二条第(一)款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后条款如下:
“第十二条 申请科技资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