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有关功能园区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26 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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