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浙财综〔2016〕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分成比例
自2016年5月19日起,宁波市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再上缴省财政,市、县(市、区)级财政分成比例调整为20%:80%。
二、调整下拨资金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