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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
时间:2011-11-22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国务院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妥善衔接《条例》修改前后的相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将浙江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宁波实际,报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已经参加工伤保险或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发生时尚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应当按月享受工伤待遇”的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