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各有关处室,委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农村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攻坚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委。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2月27日
农村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攻坚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除隐患、保安全、促转型”治危拆违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54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及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农村危旧住宅房屋治理,尽快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切实改善农村居民居住条件,特制定《农村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攻坚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指导,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和保障民生这条主线,从2016年11月开始到2017年底,以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改造为重点,加强源头治理、标本兼治和补短板、拉长板,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铁的措施和铁的纪律,强有力推进农村危旧房屋治理改造,从根本上消除各类房屋安全隐患,实现农村“住有所居、居有所安”,促进转型发展。
二、工作目标
立即对全市农村房屋开展一次拉网式的全面排查,到2017年2月底,农村住宅房屋以及涉及公共安全的农房完成排查、建档、鉴定工作;到2017年底前,农村自住D级危房和涉及公共安全的C级、D级危房完成治理改造,农村困难家庭危房全面完成改造。2018年完成其他危旧房治理改造。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开展排查建档。
1、排查重点。本次排查的农村房屋系指集体土地上建造、且已投入使用的住宅房屋和用于经营的一般民用房屋,做到排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要重点对农村建设质量差、主体结构损坏严重、超负荷使用的房屋,山边、水边、地质灾害易发点的房屋,农村三层以上(含三层)砖混多孔板结构和私自加层的房屋,以及对农村所有用于出租、经营农家乐、民宿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房屋进行排查。
2、排查建档要求。农村房屋排查应当先排查场地、后排查房屋结构。排查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危旧房排查的通知》(函村字〔2016〕98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设发〔2016〕414号)、市住建委《关于开展农村房屋安全排查鉴定建档的通知》(甬建发〔2016〕174号)要求,以农户为单位,按照一房一表采集信息,并依据《农村危旧房信息表》,其中:一户多宅的,要严格按照一房一表要求填写。现场逐户、逐房、逐项采集和填报相关信息。要现场拍摄农房照片,并做好与信息表的对应标记。现场排查要实事求是、规范有序和全面准确,做到不虚报、不漏报、不瞒报,并于2017年1月底完成80%的排查工作,2017年2月底前全面完成。
非人员直接在其内部进行生产、工作、生活、学习、储藏或其他活动的房屋建筑物,不纳入本次排查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屋可不纳入建档范围:
(1)已列入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或已列入集体土地征收计划,且在一年内应当签约、腾空、拆除的;或已完成征收、但应拆未拆的房屋;
(2)非农村住宅房屋和不纳入排查范围的房屋;
(3)已纳入浙江省“三改一拆”信息管理平台的违法建筑;
(4)经排查后属于对建筑物有潜在威胁或直接危害的滑坡、地裂、地陷、泥石流、崩塌以及岩溶、土洞强烈发育地段,暗坡边缘,浅层故河道及暗埋的塘、浜、沟等场地,已经有明显变形下陷趋势的采空区的,属地场地危险性房屋,应当依据《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166号)要求,纳入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的常住村(居)民避让搬迁范围的;
(5)同一排异产毗连房屋,既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也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性质的房屋不纳入建档范围;但同一幢房屋按楼层划分,既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也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集体土地使用权性质纳入建档范围;
(6)已连续超过一年时间无人居住的房屋;
(二)完成建档和鉴定。
1、委托鉴定。对在排查中确定房屋不是处于危险场地,并经初步定性为C级或D级的疑似危房,需要对房屋危险性进行定量鉴定。房屋危险性定量鉴定应当委托已经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市住建委网站(www.nbjs.gov.cn)“便民服务”栏上可以查阅已经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
2、鉴定要求。经排查为疑似危房的,参照《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尊重产权人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J/T363-2014)》要求进行鉴定;对用于出租、经营农家乐、民宿等涉及公共安全房屋,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建村函〔2009〕69号)或《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要求进行鉴定,其中三层及以上房屋必须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要求进行鉴定,2017年1月底,完成鉴定任务的80%,2017年2月底前全面完成。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屋,可不再开展房屋危险性定量鉴定:
(1)经房屋危险性定性鉴定为A级、B级的;
(2)已列入棚户区改造或“城中村”改造计划的;
(3)已列入集体土地征收、移民搬迁、整村搬迁等计划的;
(4)属于场地危险性房屋的;
(5)由专业第三方鉴定机构或农村工匠排查并定性鉴定为C级、D级危房的;
(6)符合行动方案规定,已纳入浙江省“三改一拆”信息管理平台的违法建筑或应当列入“违法建筑拆除专项行动方案”中予以拆除的;但未经过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且属于违法加层的房屋,违法加层部分建筑拆除后,应对原加层前的建筑进行定量鉴定。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当以幢为单位。以“拼墙”形式建设的“一幢多户”的异产毗连农村房屋,其中一户房屋已鉴定为危房、且应当予以拆除的,拆除后应当对“拼墙”的其他农户房屋进行鉴定。对鉴定为D级的危房,一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布危房公告,一律按照“一房一策”要求落实解危措施,一律设置警戒隔离措施,一律落实人盯人措施,防止擅自回迁入住,涉及公共安全的一律拆除;对鉴定为C级的危房,一律不得出租,一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
(三)加快治理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