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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04-26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35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与浙人社发〔2013〕354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参保范围和对象

  我市所属国家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工作人员和与之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关于缴费基数和费率

  国家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职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确定;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人员按工伤保险现行规定确定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