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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建设用砂稳定供应确保混凝土质量的若干意见》(征求
时间:2020-01-16 浏览次数:

为切实加强我市建设用砂稳定供应,提高我市混凝土质量,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我局会同市级其他十五个部门共同草拟了《关于加强建设用砂稳定供应确保混凝土质量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和市民可将修改意见发送至邮箱kjc1606@163.com,也可传真89180585,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23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15日

 

关于加强建设用砂稳定供应确保混凝土质量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甬部省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8〕108号)、工信部等十部门《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原〔2019〕239号)和《宁波市建设用砂管理办法》(市长令第21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就我市建设用砂稳定供应和混凝土质量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建设用砂是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重要建筑原材料,是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中既不可或缺又不可替代的混凝土骨料。建设用砂保障供应是实现“六争攻坚、三年攀高” 的重要资源要素条件,是创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前提,是稳步推进前湾新区、宁波国际会议中心、轨道交通建设等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关键性材料。当前,国内不少城市都相继出现建设用砂供应紧缺局面,我市建设用砂也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价格上涨,为确保“十三·五”规划目标如期实现,“十四·五”胜利开局,必须及时研判分析预警建设用砂供应保障形势,及早提出对策,确保稳定和高质量的建设用砂供应需求。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保障建设用砂货源充裕、来源可查、质量可靠、价格可控,切实打赢建设用砂保障供应“持久战”“攻坚战”。

二、工作目标

按照“环闭网密、节点坚实”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利用价格杠杆配置建设用砂市场资源。力争通过3到5年时间,逐步形成进口砂与机制砂互为补充,直至以机制砂为主体的建设用砂保障体系,确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机制砂使用比率达到70%的水平,各区县(市)制定年矿产出让计划时,应确定机制砂生产比例总体目标不低于30%。交通和水利工程优先以就地取材机制砂为主。(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

三、拓展进口建设用砂来源渠道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53号)文件精神,积极发挥沿海的区位优势,重点增加矿砂等资源性产品进口。积极根据建设用砂的特殊性,支持建筑用砂以原材料方式进口,引导企业合法开展来料加工服务,确保建设用砂质量。推进建设用砂通关便利化,创新监管方式,压缩通关时间。降低进口建设用砂的运输成本,合理调度安排交通便利、可满足建设用砂装卸、堆放的码头和堆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宁波海关)

四、加强设计源头引导和规范化

探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从设计源头提出建设用砂和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负面清单。交通建设重点工程要严格按照《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应用推广机制砂若干意见》(浙交〔2019〕159号)文件精神,切实将机制砂应用纳入施工招标文件。水利建设重点工程要积极探索将机制砂应用纳入工程前期设计文件,提高就地取材的比例。甲供建设用砂的,建设单位应当承诺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采用不符合质量要求和标准规范的建设用砂,并纳入“五方责任主体”承诺函主要内容;对不符合质量要求和标准规范的建设用砂或预拌混凝土、预制部品(部件)等,施工、监理企业应当拒绝使用,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

五、加强工地现场预拌制品和预制部品(部件)的质量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