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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行业龙头企业
时间:2014-07-23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行业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422号)文件精神,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工业行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147月23  

宁波市工业行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一、总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行业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4〕22号),制定宁波市工业行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企业必须经申报,通过审核评价,才能被认定为“宁波市工业行业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享受扶持政策。

二、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报企业必须全部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宁波市辖范围内注册的独立核算制造业企业;

  2.申报期上年度市辖范围内工业销售收入不低于10亿元;

  3.上年度在市辖范围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

  4.上年度单位土地利税额不低于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工业企业平均水平。

  以集团公司参与申报的,须明确集团公司主导产品行业(产业)类型,并以市辖内与主导产品同行业或产业链关联的下属控股工业企业(不包含与主导产品产业链无关联的下属子公司)的年度合并工业销售收入、缴纳税收情况及单位土地利税额同时满足上述2、34项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主导产品技术先进;

  2.产业链长,对相关行业(产业)、块状经济(区域经济)带动性强;

  3.国内行业地位较高(原则上销售额居全国行业排名前三)或是本市块状经济骨干企业;

  4.初具总部经济业态。

  第五条  属于下列范围的企业,不得申报。

  1.垄断性和对民营资本相对封闭行业(产业)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