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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8-02-12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财政部门: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04〕5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甬政发〔2017〕8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