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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双随机”抽查监管暂行办法
时间:2017-02-10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浙政发〔2015〕7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双随机抽查监管,是指通过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检查对象,选派随机产生的检查人员,依照规定职责对被检查对象的日常监管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一、抽查对象

随机抽查的范围为对从事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城乡建设、勘察设计、住房公积金、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和安全等活动实施的市场主体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的对象为从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活动的市场主体。

二、抽查原则

(一)坚持依法监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

(二)坚持公正高效。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提升检查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三)坚持公开透明。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四)坚持协同推进。在检查工作和事中事后监管领域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形成统一的监管信息平台,探索推进跨部门跨专业联合随机抽查。

三、一单两库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日常监督管理的需要确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项目、抽查内容、抽查方法及要求等。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并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同)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四、具体实施

(一)被检查对象名单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按比例随机抽取产生。抽取比例和频次根据每年的执法监管工作需要确定。

(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根据本单位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编号随机抽取产生。

(三)对检查对象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